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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5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页数】271【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ISBN号】978-7-5109-3328-8【价格】68.00【分类】民事诉讼-审判-中国-丛刊【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内容提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自2000年创办以来,该书本着传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为己任,对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并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及其他关注、研究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广阔、互动的交流平台。本书为2021.1总第85辑,设有“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专题”、“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栏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内容试读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专题【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专题】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贺小荣*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民法的内在精神和灵魂。只有坚持和保护意思自治原则,才能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才能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必须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离开公法保障的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缺少稳定性和安全性。基于此,我国民法典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确定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立法者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的价值取向。因此,正确划分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边界,打通私法与公法连接的通道,通过对公序良俗的类型化研究来克服法条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才能让司法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一、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冲突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LEFERENCEANDGUIDETOCIVILTRIAL/总第85辑则,属于任意性规范的范畴;而公共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应当共同遵守的秩序,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从制度的初始设计来看,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可以在私法与公法的空间内分别保持各自的张力,共同维护市场交易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近年来,随着市场配置资源领域的不断拓展,民事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的冲突愈加凸显。试举三例说明:一是大城市二手房买卖对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冲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城市限购政策而不能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如何判断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由此引发的合同违约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频发。二是民间高利贷对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冲击。如果在民间借贷领域过分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过高的利率约定可能会制约经济发展,同时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是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对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共利益的冲击。前两年出现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也包裹着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外衣,但其对人类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此外,如婚外同居协议、诉权的预先处分、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等,同样属于意思自治对公共秩序的冲击。总之,如果片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任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来逃避和逾越公共秩序,不仅会加重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会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最终可能导致司法裁判无法执行,反过来又可能加剧执行难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公共秩序对意思自治的约束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必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超越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限度,构成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效力就必须被法律所否定。如果国家一方面用公法期待人民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方面又赋予与此相反的法律行为完全的效力,不惜以公权力强制执行,将会出现价值或政策的矛盾,比如刑法禁止杀人,法院当然不可能承认黑道杀人合同的效力。因-2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专题此,如果说善良风俗是道德伦理进入司法裁判的桥梁,公共秩序就是公共政策、部门规章进入司法裁判的通道。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原则上均将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确定为无效,我国也不例外。梳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不乏公共秩序对意思自治行为加以约束的具体规范:一是总则编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此处的登记明显是公共秩序的要求,不仅标志着对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二是物权编第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而此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不能以其与业主之间的意思自治来对抗公共秩序的要求。三是合同编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到公共秩序的限制。从上述立法例不难看出,公共秩序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约束,目的是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秩序不被破坏,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我们不能“为公法上的违法者在私法王国提供庇护”,因此,公共秩序对意思自治的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三、公共秩序与意思自治的边界过度解读公共秩序的范围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过分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同样会加大社会管理的成本、损害司法的公信,也可能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果。对于如何处理意思自治和公共秩序的关系,可以从立法、学理、司法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从立法层面来看,民法典第15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规定通过适当限制意思自治的方式,不仅将公法引入私法领域,而且为行政规章、政策进入私法领域打开了-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FERENCEANDGUIDETOCIVLTRIAL/总第85辑通道,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的内容,来自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的第4项和第5项。相对于合同法第52条而言,有所不同的是,将富有弹性的违背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性”条款,以适应各种不同情形的客观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对公共秩序的规制,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话,可以将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从学理层面来看,什么是公共秩序,至今无统一定义。基于公共秩序属于不确定概念,我国民法学界一般采取类型化研究的方式,将裁判实务中依据公序良俗裁判的典型案件,区分为若干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这些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在世界范围内,就有民法典的国家来讲,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均认定为无效,以此限制私法自治并彰显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至于何种层次的法律可以作为认定行为无效的依据,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并不将法律位阶作为裁判依据的限制要件,而主要是看规定内容对行为效力的实质影响。同时,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作出全面彻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一弹性条款,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价值补充,以此弥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足。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维护公共秩序表现形式的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如何适用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适用不统一,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理解存在差异;二是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后处理方式也备受争议,如一律按照合同无效原则判决相互返还是否妥当:三是因缺乏对公序良俗的类型化研究和指导,法院对公序良俗的说理性欠缺规范和统一。近4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专题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的方式,将违反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合同效力认定理由,转换为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进而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从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看,就是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杨某某诉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否则对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等规定,案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转换为公共秩序,并作为裁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由于公共秩序是具有相当弹性的概念,根据上文提到的八种常见类型,如果有相应的国家政策或行政规章规定,则应当单独参照具体规定的内容或者加上其他的各种因素,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否违背公共秩序作出认定。为尽量确保认定标准客观公正且便于操作,同时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和考量是否违背公共秩序,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标准加以把握。其中的正面标准,即属于违背公共秩序的标准主要为:(1)从对象上看,意思自-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FERENCEANDGUIDETOCIMLTRIAL总第85辑治行为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2)从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为行为发生时;(3)从主观要件上看,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4)从客观要件上看,行为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其中的反面标准,即不属于违背公共秩序的标准主要为:(1)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质:(2)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可通过单方处罚达到规范目的;(3)认定行为无效致使弱者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4)认定行为无效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严重相悖。在依据正反两方面标准对违反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作出判断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但书规定。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样有一种例外,即当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无效。这里实际上涉及对具体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判断问题。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其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后果应由违法一方承担,没有违法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受另一方违法的后果。例如,一家经营水果的商店出售种子,农户购买了该种子,该商店违法经营种子,必须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但出于保护农户的目的,不宜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在作出上述基本判断的前提下,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意思自治行为违背公共秩序的具体论证,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条的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第4条至第7条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第86条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第109条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43条的树立优良家风等规定加以论证阐述。6-···试读结束···...

    2023-03-11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7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7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页数】255【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03【ISBN号】978-7-5109-3466-7【价格】68.00【分类】民事诉讼-审判-中国-丛刊【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7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03.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7辑》内容提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自2000年创办以来,该书本着传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为己任,对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并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及其他关注、研究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广阔、互动的交流平台。本书为2021.3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7辑》内容试读人民法庭工作专栏【人民法庭工作专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9月13日法发〔2021)24号为深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现就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1.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新需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健全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EERENCEANDGUIDETOCIVILTRIA总第87辑心,坚持强基导向,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有效发挥桥梁、窗口作用,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则3.坚持“三个便于”。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动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4.坚持“三个服务”。紧扣“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发挥面向农村优势,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面向基层优势,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紧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发挥面向群众优势,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5.坚持“三个优化”。综合考虑城乡差异,一要优化法庭布局。区分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乡村法庭,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二要优化队伍结构。结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信息化发展状况、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建立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三要优化专业化建设。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实现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辖区基层治理需要。农村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综合性人民法庭建设;城市近郊或者城区,可以由相关人民法庭专门或者集中负责审理道交、劳动、物业、旅游、少年、家事、金融商事、环境资源等案件;产业特色明显地区,可以由专业化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的案件。-2人民法庭工作专栏三、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6.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妥善处理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深入贯彻粮食安全战略,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服务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助推种业振兴。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征用征收等案件,保障农业农村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7.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产业发展等纠纷,落实“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推动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其他劳动权益。8.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依法妥善处理家事、邻里纠纷,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源头化解,依法治理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习气,依法打击封建迷信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护农村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促进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保护和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9.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健全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推动解决“垃圾围村”和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FERENCEANDSUIDETOCIVILTRIAL总第87辑四、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10.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利用辖区党委组织优势,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联建共建,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促进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寻乌经验”等做法,依托“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基层治理机制,推动司法资源向街乡、村镇、社区下沉。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核和创建“无讼”乡村社区等政策制度,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11.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社区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裁判尺度,但是不宜在诉讼外对已经立案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对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12.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加强辖区多发常见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强化与当地乡镇街道的衔接、与综治中心的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及时掌握和研判综治矛盾纠纷信息,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工作平台,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在线开展化解、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员进人民法庭、法官进基层全覆盖,加强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实践应用,充分释明调解优势特点,引导人民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13.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4人民法庭工作专栏人法治体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加强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在诉前或者诉中开展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功能,推动裁判文书网、人民法庭信息平台与普法宣传平台对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14.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审理依据和裁判标准不明确等类型化问题,可以及时按程序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反映强烈、处理经验成熟的问题以纪要、审判指南、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时就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五、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15.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审理家事、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用好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措施,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力度,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妥善审理养老育幼、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案件,促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涉军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16.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在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在人民法庭及辖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矛盾调解中心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办理诉讼业务。建立健全诉讼服务辅导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在线调解、开庭等事务现场辅导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质效,更加方便群众就近起诉、办-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FERENCEANDGUIDETOCIVILTRIAL总第87辑理诉讼事务。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设立视频调解室,提供跨地域视频调解等服务。17.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派驻立案机制。推进人民法庭跨域立案服务,确保能够作为立案协作端办理跨辖区、跨县、跨市、跨省立案。适应人民法庭辖区主导产业或者中心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收案范围。18.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推行在线审理机制,依法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等,积极推广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书,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19.推动解决送达难。发挥数字化时代电子通讯优势,加强电子送达,推行集约化送达方式。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充分调动网格员积极性,发挥其熟悉社区情况、了解辖区人员信息的优势,综合运用现代和传统手段破解送达难题。20.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六、不断深化新时代人民法庭人员管理机制改革21.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实际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统一。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6-···试读结束···...

    2023-03-10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8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丛书名】中国审判指导丛书【页数】265【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04【ISBN号】978-7-5109-3491-9【价格】68.00【分类】民事诉讼-审判-中国-丛刊【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04.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内容提要: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为中国审判指导系列丛书之一。旨在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最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提供审判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对下指导的工作平台。本书适合法院工作人员将其作为工作参考和指导用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内容试读人民法庭工作专栏人【人民法庭工作专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的通知2022年1月5日法〔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法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后,各级人民法院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三个服务”“三个便于”“三个优化”的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则,在加强人民法庭自身建设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好经验。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意见》,围绕加强人民法庭自身建设的主题,从人员管理、考核机制、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选取来自6家高级人民法院、5家中级人民法院、3家基层人民法院、11个人民法庭的25个案例,作为第二批案例予以印发。本期案例中,辽宁省人民政府支持资金投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周密调研部署,加强经费保障,夯实人民法庭建设基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突出强基导向,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向人民法庭倾斜,优先提拔任用人民法庭干警,通过“拴心留人”具体举措,切实解决“人案矛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EFERENCEANDGUIDETOCIVILTRIAL/总第88辑盾”“人事矛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基层基础可视化管理平台”,加强智慧化管理,为人民法庭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推广车载便民法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核融入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切实破解人民法庭地域限制与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工作会议,推动将人民法庭用房纳入基层站所基建范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买社会化调解服务的方式,加强集约化管理,提升矛盾化解质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人民法庭联系人制度,丰富人民法庭管理手段,及时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健全考核工作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人民法庭工作提质增效,激发工作活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立司法志愿者制度,缓解“人案矛盾”,通过递进式减负,使人民法庭法官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健全考核机制、加强智慧化建设、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建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胥各庄法庭、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法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凤凰法庭、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新安法庭、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天府文创城法庭、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养龙司法庭等十一个人民法庭在实践工作中各具特色、亮点纷呈,能够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特色,从强化党建队建、争取地方支持、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基础保障、完善经费保障、购买社会化服务、加强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强化自身建设,取得丰硕成果。2人民法庭工作专栏人这些做法,严格贯彻《意见》,坚持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了基层司法能力,展现了人民法庭制度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强大生命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研讨学习,作为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借鉴和参考。随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推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关注关心和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人民法庭工作中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请及时按程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目录【案例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立司法志愿者制度【案例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双法融合党建引领高质量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案例19】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聚焦人员考核管理聚力配套改革创新打造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新样板【案例0】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胥各庄法庭:深化人员管理夯实基础建设打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组合拳【案例2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支持资金投入助力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案例2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法庭:强队伍-3-人民法庭工作专栏《长新高地【案例3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健全考核体系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案例3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推广车载便民法庭提升人民法庭服务能力水平【案例39】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天府文创城法庭:坚持“三强化、三创新”完善新时代人民法庭人员管理机制【案例40】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养龙司法庭:赓续“半边天”文化精神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建设【案例4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逆向考核多措并举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7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立司法志愿者制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坚持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主动协调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探索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地方财政支持新方式,通过辖区政府“派遣形式”引入司法诉讼志愿者,增补司法审判辅助人员,有效缓解了人民法庭“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并被北京多家法院法庭借鉴运用。一、协调党委政府支持,配强人民法庭辅助力量多年来,大兴法院统筹推动各人民法庭围绕辖区重点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及矛盾纠纷化解,获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在案件增长迅速、人民法庭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辖区重点项目多、基层治理压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FFERENCEANDGUIDETOCIVILTRIAL/总第88辑大,法官工作量不断增加。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解决人财物省级统管后人民法庭预算不足困难,更好服务辖区建设发展,在党委和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探索由辖区党委政府支持的购买社会化服务,创立了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化的司法志愿者制度。现大兴法院7个人民法庭员额法官34名,共配备司法诉讼志愿者34名,已经实现“一人一辅”,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二、健全志愿者招录流程,规范工作流程管理建立志愿者招录流程标准,严格遵循“政府招录、法官选用、财政出资、团队考核”原则,由人民法庭所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全区发布招聘公告,增补司法辅助人员;人民法庭法官面试,确定录用人选:镇属劳务公司与所聘志愿者签订劳务合同,财政预算支付工资:所在团队法官负责对其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同时,为充分实现司法志愿者辅助作用,赋予法官对志愿者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权力,法官向志愿者分配工作任务,并按照审判流程指引规定,细化考核指标,实行工作量化管理。发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法官每月对志愿者进行评分,以志愿者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效确定考核成绩及奖惩措施;违法违纪或工作懈怠可通知镇政府予以更换。三、明确志愿者职责规范,发挥志愿者辅助效能各人民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在保持现有人员编制基础上,将志愿者编入审判团队,扩充审判力量,根据“繁简分流”工作实际,组建“一审一书一辅”或“一审一助一书一辅”等新型审判团队。明确志愿者工作内容为参与庭审前及庭审后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案件信息录入、诉讼材料送达、开庭时间安排、卷宗整理归档等。通过递进式减负·,使法官专注司法裁判。2016年适用该制度当年,法官人均结案数增加35.12%,减负增效作用明显。此外,志愿者多生活在本辖区内,了解社情民意、村规乡约,能够发挥其乡土优势,为法官走访基层村镇、了解风土人情-6···试读结束···...

    2023-03-10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丛书名】中国审判指导丛书【页数】264【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8【ISBN号】978-7-5109-3252-6【价格】50.00【分类】民事诉讼-审判-中国-丛刊【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8.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内容提要:本书旨在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最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提供审判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对下指导的工作平台。具体专题和栏目包括司法解释专题、人民法庭工作专题、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专题、理论前沿、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地方法院传真、地方法院案例解析、裁判文书选登等。适合法院工作人员将其作为工作参考和指导用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内容试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题】尊重合同自愿调整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20年8月20日)各位记者:大家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格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2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题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2015年《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2015年《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题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2015年《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3辑)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6···试读结束···...

    2023-03-10

  • 教师编制考试条件年龄限制在多少岁

    一般情况下,教师编制考试的年龄限制是18岁以上。但是,具体的年龄限制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30或35岁以下。招聘考试的年龄限制一般在18周岁以上。国内没有统一的年龄标准。一般来说,年龄限制是30岁或35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条件适当放宽。以2020年安徽招聘新教师为例,年龄要求为30岁以下、35岁以下、40岁以下。教师招聘年龄限制和当地教育水平。教育。在校期间等有联系,具体情况以当地公告为准。扩展信息:编译师优势:1.教师编制属于全资事业单位设立,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部分地方教育系统只缴纳部分社保,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一体化有望解决这一问题。2、编制内教师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的工资可以随着职称的增加而增加,工龄的工资也会增加。员工没有固定工资,在职称晋升、工龄等方面普遍没有保障。虽然近年有所改革,但实际运作与现有师资仍有较大差距。3、机构教师的工作更有保障和稳定。可转移,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职业年金。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老师编译点评:这些内容介绍了招聘考试的年龄限制,以及编译师优势,以及机构教师的工作保障等,非常详细,从中可以了解到招聘考试的年龄限制一般在30岁或35岁,编译师的优势以及机构教师的工作保障等等。文章内容丰富,可以为我们了解招聘考试的年龄限制提供参考。...

    2023-02-24

  • 什么是民事诉讼请求原则

    民事诉讼请求原则是指当一方提出民事诉讼时,另一方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能够对诉讼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诉讼请求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提出诉讼时,必须清楚地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决。1、民事诉讼请求原则有:2、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3、其一,从新原则。4、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5、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6、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7、【法律依据】8、《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点评:这段文字清楚地介绍了民事诉讼请求原则有三个,即从新原则、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原则和归纳从新亦从真原则,并且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文字结构清晰,表达准确,内容丰富,值得肯定。...

    2023-02-21 民事诉讼法 开庭陈述材料 民事诉讼法 开庭陈述范文

  • 档案的年龄以什么文件标准呢(档案年龄认定文件)

    档案年龄认定文件是指由档案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用于确定档案的年龄。该文件通常包括档案的分类、保存期限、保管要求等内容。1、档案年龄与户口上的年龄不一样,小如果档案里有《中学生登记表》,审批退休应该以此表为主,但是只此一张,其它并应注意填表的时间前后顺序。2、再有。点评:这段文字没有完整的表达出来,应该把第一句话补充完整,并且第二句话也应该详细的表达出来,以便让读者能够更好的理解。...

    2023-02-21 年龄认定原则 年龄认定依据

  • 路飞声优年龄(路飞声优)

    路飞声优是日本声优山口胜平,他于1962年出生,目前已经58岁。1、田中真弓,是日本著名女性声优,顶级反串配音演员。2、东京都出身,隶属青二Productio。3、代表有:海贼王、超魔神英雄传、神英雄传、魔神英雄传2等。4、田中小姐给路飞配音最为传神,路飞那有点傻的性格,直爽的笑声都完美地表达出来了。5、..田中真弓在ONEPIECE中的配音除路飞以外的人物、动物,皆是以“粗忽屋浜田山店”的署名(如图)。6、她是在第二次声优热潮初期活跃起来的声优,拥有充满活力少年声线。7、她配音的大多是年轻的男性角色,像幽游白书里的小阎王。8、后来看樱花大战时发现有个声音很耳熟,看CAST才知道原来她给桐岛神奈配音。9、●海贼王(蒙奇·D·路飞)(奥兹、假草帽团-乔巴)。点评:这篇文章介绍了日本著名女性声优田中真弓的信息,以及她在海贼王、超魔神英雄传、神英雄传、魔神英雄传2等动漫中的著名配音作品。文中提到,田中小姐给路飞配音最为传神,表达出了路飞的傻气可爱性格。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她的其他配音作品,如樱花大战中的桐岛神奈等。总之,这篇文章对田中真弓的介绍内容详尽,让读者对她有更深的了解。...

    2023-02-21 田中真弓海贼王主题曲 田中真弓海贼王

  • 我国男性法定工作年龄(法定工作年龄

    我国男性法定工作年龄为16周岁。关于我国男性法定工作年龄,法定工作年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最低16周岁。2、但是,依据《劳动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所以不局限于16周岁。...

    2023-02-21

  • 【PDF】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7版)(含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202203|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完整目录(点击打开),客服微信:diqiure010101【PDF】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7版)(含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202203...

    2023-02-07 司法解释 民法典 计算人数有小数的怎么处理 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小数

  • 智拾 《167 徐卉:立法专家专题解读民事执行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百度网盘下载

    智拾《167徐卉:立法专家专题解读民事执行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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